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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行途中被空中线缆缠颈致死,警方通报涉事人员已获批准逮捕

作者: admin | 发布于: 2026-09-16 11:40 | 分类: 财经新闻
女子骑行途中被空中线缆缠颈致死,警方通报涉事人员已获批准逮捕

海报新闻记者 文露漪 陈莹 报道

近期,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名女性在骑行途中被横跨道路的线缆勒住脖颈,最终不治身亡。9月15日,海报新闻记者从当地镇政府了解到,牵涉其中的拉绳人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得批捕,案件现已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根据海报新闻此前的跟踪报道,8月10日,45岁的吴霞(化名)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某乡村公路的下坡处时,被一道横亘在路中央的线缆套住颈部,虽紧急送医抢救,仍遗憾离世。事发当时,路面上既无警告标牌也未拉起警戒线。

9月15日,海报新闻记者联系蚁蜂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称,事发之前,邻近商混站的一名操作人员驾着混凝土搅拌车往周边工地配送水泥,卸料完毕后罐体内尚残留少许混凝土。此人嫌直接倾倒或用高压水冲洗太浪费,于是擅自把残余混凝土浇在蚁蜂南桥附近的路面用来修补坑洼。为了避免新铺设的路面被来往车辆碾压损坏,他便从路旁取来一根线缆,将其两头系在路边的电线杆上,横向拉过路面。

"为了起到提醒作用,他还在线缆上方撒了一些稻草,但并没有摆放三脚架或其他醒目的警示设施。"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说明,这名补路人并非由镇政府或村委会指派的施工队成员,完全是出于个人意愿行事。事故发生后,起初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交通肇事立案侦查,后经审慎评估,判定此案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便将卷宗转交刑侦大队继续办理。

"8月28日,公安机关系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拉绳人执行了刑事拘留。9月11日,检察机关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眼下正在推进司法流程。"蚁蜂镇政府工作人员如是表述。该工作人员还补充道,事发之后,镇政府先后多次召集当事双方就经济赔偿展开协商,然而由于差距悬殊始终无法谈拢。此后,镇政府提议双方各请专业律师出面交涉。如今,两方都已各自委托了律师,接下来的赔偿事宜将由双方律师直接洽谈,行政部门不宜再深度介入。

责编:蔡 溦

审签:李士环

13岁少年遭老人私拉绳索割伤喉咙,现已脱离危险,但仍有部分气管缺失

河南13岁少年小宇骑电动车时被一位老人私自架设的绳索割破咽喉一事,传来了最新进展。

4月14日,记者发现,小宇家属在水滴筹众筹平台上发布了详细的病情说明。其中提到,小宇接受了气管吻合术,但至今仍有一段气管未能寻回。

小宇的治疗仍在持续

河南沁阳市柏香镇一街村的村主任告知记者,受创少年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已从ICU转至普通病房,相关医疗专家计划于15日再次召开多学科会诊,以敲定下一步的手术安排。

关于公众关心的治疗经费问题,柏香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当地已经开设了慈善捐赠专属账户,接收企业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款项;与此同时,患儿母亲的个人账户收款码也被张贴在村委会公告栏,以便热心人士直接转账。到目前为止,经由上述途径已累计募集善款大约65万元。一街村村主任表示,这笔资金基本上能够满足当前的医疗开支。

男孩颈部留有一道极深的伤口

记者留意到,小宇的母亲郝女士发起的水滴筹项目已达到60万元的筹款目标,累计获得超过一万名网友的捐助。

4月14日,小宇的母亲告诉采访人员,母子二人现均在北京,孩子的身体状况每天都在好转,"我很希望能追究对方的责任"。

据多家媒体4月11日的消息,河南焦作某村庄里,一位老人为了晾晒玉米私自用绳索封锁了村道,导致一名13岁男孩骑车上学时被绳索缠住脖颈,他双手护着头颅硬是挣扎着跑回了家。

事故发生在该村一条供村民日常通行的公共道路上,拉绳者年约七旬,与受伤男孩住在同一个村子。

男孩受伤后被紧急送至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气管断裂、颈部创伤极为严重,肺部还伴有积血,生命垂危。4月12日晚间,他被转赴北京的一家大型医院继续救治。目前,当地警方已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男孩的母亲郝女士情绪几近崩溃:"我根本不敢往下想,医生都说能不能救回来还不一定,我真的太痛苦了。"

村支书透露,受伤男孩学业优秀,成绩常年保持在全校前三名,其母亲身患白血病和乳腺癌双重疾病,家庭的经济条件十分拮据。据记者了解,事发整整一周后,周边村民、同学及家长自发凑集了上万元捐款,而拉绳者前后总共只掏出了一万元,远远不足以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当记者试图询问为何要在路上拉绳时,对方直接将电话挂断。

据了解,该男孩一度在ICU接受急救,出事首周的医疗费就已高达20万元,家里的全部积蓄因此荡然无存。目前,基层政府、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周边村民、所在学校及培训机构等多方力量都在为受伤少年提供援助。

律师解读:涉事村民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记者关注到,事件曝光后,网络上围绕"当事人究竟应负怎样的法律后果"展开了热烈讨论。就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常莎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从目前已公开的信息判断,涉事村民在村内公共通行道路上未经许可私自横拉绳索。至于其是否设立了充分的警示标志,目前尚无确切证据。倘若未依规设置或警示力度远远不够,则该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对不特定通行者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切实威胁。

在刑事责任层面,如果公安机关经查实,行为人架设绳索的做法存在显著的危险性,且按照常理应当预见到可能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手段,最终致使他人遭受重伤乃至危及生命的,则可能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该行为还有可能被归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常莎进一步阐释,行为人在"意识到"于公共通道上设置障碍物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前提下,仍然心存侥幸地相信可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满足法定条件的,即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莎还提及了另一种可能性。假如行为人出于拦截通行等意图,清楚地知道此举可能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损害,却依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那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情节恶劣的,同样可能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必须强调的是,相较于前面所述的过失情形,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要严重得多。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放任危害结果出现'的心理状态归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被认为比过失犯罪具有更强的人身危险性和更大的社会破坏力,因此在罪名认定和刑罚裁量上都会更加从严。"常莎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为核心要件,本案的最终定性还需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行为人的内心状态加以综合评判。

另外,常莎谈到,就民事责任而言,涉案路段系面向公众开放的通行道路,村民没有任何权力擅自在其上设置阻碍物。正是这一行为直接造成了男孩的受伤,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支出、交通开销以及日后的康复治疗费用等。若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还需另行赔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受伤男孩及其监护人是否需要分担责任,常莎分析道,男孩年仅13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外出的活动及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由监护人履行。但落实到本案,关键要看监护人是否存在明显的监管疏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男孩确实存在未满法定年龄骑行的违规行为,监护人也未尽到应有的看护职责,这或许会在民事赔偿中使其承担一定比例的份额,并且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然而,该违规骑行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联需要细致甄别:假如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道路上突然出现的、不易察觉且极具杀伤力的绳索障碍,那么即便存在违规骑行情节,在责任分配中,拉绳一方仍然可能要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此外,常莎还特别指出,在司法裁判惯例中,涉及未成年人受损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将行为的危险程度、结果的可预见性以及各方的过错大小纳入统筹考量,以彰显对未成年群体的倾斜保护。"男孩违规骑行的事实一般不会动摇涉事村民刑事责任的认定,但在刑事量刑环节和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可以作为酌定参考因素予以适当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