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5岁产妇心脏骤停,历经52天抢救仍未挽回生命,家属作出回应
山东淄博一名45岁的孕妇赵秀玲,在周村区接受剖腹产手术过程中突然出现呼吸和心跳停止,虽经紧急施救并转往上级医院,仍于52天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去世。此后三年间,从市级到省级再到国家级的医学会鉴定机构,先后给出了三个截然不同的判定结果——最初认定为"非医疗事故",随后改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最终定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9月2日,赵秀玲的配偶韩琦向大河报披露,今年3月下旬,周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违反执业规范导致医疗事故"这一案由,对三名相关医师作出了行政处罚,停期从7个月到9个月不等。韩琦对处罚力度表示不满,透露打算在近期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
根据鉴定档案记载,赵秀玲年届45岁,整个孕程均在周村区妇幼保健院接受常规产前检查,其妊娠风险等级被动态标记为"橙色",归入高风险专项跟踪管理范畴。2024年3月28日,她孕满33周时因血压异常上升住进该院,医学诊断为子痫前期征兆及妊娠期血糖异常,经过三天治疗后指标回落便办理出院。
2024年4月26日,赵秀玲再度入院,此次确诊了重度子痫前期、子宫平滑肌瘤伴妊娠以及妊娠期糖尿病等多重问题。第二天,医疗团队决定施行剖腹产。然而麻醉给药仅三分钟之后,赵秀玲骤然出现面色青紫、呼吸困难、全身痉挛,口腔和鼻腔涌出大量白色泡沫样分泌物,紧接着呼吸与心跳全部停止。医护团队当即实施胸外按压,随后紧急完成剖腹取出一名男婴,手术中一并做了子宫平滑肌瘤摘除。
尽管经过了现场急救,赵秀玲的生命体征仍然极为脆弱,必须依赖机械通气维持,当天即被转入山东省立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在ICU中经历了52天的漫长治疗,她最终于2024年6月17日因多个重要脏器相继衰竭,经全力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鉴定意见载明:死者的病理改变与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继发的缺血缺氧性脑损伤伴深度昏迷、重型肺部感染、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合并颅内出血、体内酸碱失衡及电解质严重紊乱相吻合,上述多重病变共同导致了最终的呼吸循环崩溃。
事故发生后,患方与院方就责任归属产生激烈纠纷,由此触发了横跨市、省、国家三个层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而三次结论出现了戏剧性的逆转。
2024年8月29日,淄博市医学会率先发布鉴定意见,判定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该鉴定小组由两名产科专家、一名麻醉科专家和两名法医学者组成。患方曾质疑院方术前评估不够充分、麻醉方案选取失当、肌瘤切除缺乏必要指征等问题,但专家组集体讨论后认为"院方对该患者的处置遵循了高危妊娠管理的相关指引""各项操作均合乎临床规范",遂得出"患者死亡与院方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明显因果关联"的结论。
患方对这一判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鉴。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医学会下发第二份鉴定书,将本案升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时判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省学会指出,院方确实在血压管理不到位、对低白蛋白血症关注不够、未能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等方面存在瑕疵,但也强调患者本身的高龄状态和重度子痫前期等基础疾患才是致死的主因,医方的失误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概率。

家属不甘心,继续向更高层级申诉。2026年1月5日,中华医学会作出终审鉴定,同样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将医方责任提升至主要责任。
这份鉴定意见书逐条列举了院方的诸多诊疗疏漏:孕晚期高危管理执行不严格,对病情恶化趋势判断迟缓,未安排心脏功能方面的检测,对持续恶化的低白蛋白血症始终未予纠正;第二次入院明确重度子痫前期诊断后,整体风险研判不充分,护理级别设定偏低,术前血压未能得到有效压制,心肺系统相关检查缺项,也未召集相关科室联合会诊;患者步入手术室后已显现胸闷、血氧饱和度下降等预警迹象,院方却未深入追查根本原因,麻醉前评估流于形式;心跳骤停后的应急处置链条存在明显短板,纠酸操作时机偏晚,短时间内大剂量灌入晶体液反而加剧了肺水肿;在患者复苏后循环极不稳定的前提下,还追加了子宫平滑肌瘤剥离术,拉长了手术时长,增大了创伤面和出血隐患,处置欠合理。
鉴定文件明确指出,院方一连串违背临床操作规范的过失,与患者术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此后连锁引发多脏器衰竭直至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链条;同时也客观承认,患者年事偏高且合并多种妊娠相关并发症,其自身生理状况对不良结局亦有一定贡献。综合权衡后,最终裁定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今年3月31日,周村区卫生健康局正式向家属反馈处理结果:已依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周村区妇幼保健院予以立案调查,下达警告类行政处罚。具体到人方面,涉事医师马某被处以警告并暂停执业活动9个月,另外两名涉事医师王某、王某各被警告并暂停执业活动7个月。

反馈函中还提到,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条款规定,周村区卫健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周村区公安分局,并两次补充了相关材料,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尚未达到医疗事故罪的追诉门槛,故未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付建对此事发表专业见解,他认为三次鉴定之所以得出迥异结论,根源在于不同层面的专家组对诊疗过失的认定尺度以及过失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强度把握存在显著差异。中华医学会的鉴定在证据效力上居于最高位阶,其专家组认定院方在多处环节存在违规行为,且这些过失与患者死亡构成直接因果联系,医方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他同时提醒,医疗事故鉴定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理中的证据材料,仅供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之用;若涉及民事赔偿,患方仍需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付建还建议,鉴于多层级医学会鉴定往往耗时漫长且结论可能不一致,给当事家庭带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消耗,通常的做法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由司法机关指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独立鉴定,从而规避行政程序中反复鉴定所导致的漫长等待。他表示,家属眼下完全可以凭借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径直向法院起诉院方索赔。可主张的赔偿范围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精神痛苦抚慰金,以及交通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开支。
据企业信用查询平台信息,涉事单位周村区妇幼保健院已于2026年3月13日收到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开具的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2026031217195537211003),事由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公开资料显示,该机构性质为公办事业法人,初始注册资金为2972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