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子在韩国遇害 家属提出引渡嫌犯申请已递交有关部门
9月4日,韩国警方已将涉嫌杀害并分尸一名中国留学生的中国籍男子郑昌盛(音译)移交至大邱地方检察厅。经侦查确认,其实施犯罪的起因是害怕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被外界知晓后导致自己失业。
受害者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臧梵清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目前案件已步入韩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家属方面正积极争取将该嫌疑人遣返回中国接受司法审判。
围绕"将嫌疑人引渡回国"这一主张在法律层面是否可行,红星新闻分别访谈了来自中国及韩国的三位执业律师。
臧梵清分析认为,根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若被请求国已对相关嫌疑人展开刑事追诉,则有权拒绝对外引渡,这构成了实现引渡目标的最核心阻力。
韩国北斗七星律师事务所的林斗炫(音译)律师指出,依照中国现行《刑法》相关条文,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犯罪行为的,无论其是否已在国外经历司法裁判并被处以刑罚,中方司法机关均保有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万淼焱律师则从管辖权角度分析,按照国际通行的属地管辖优先规则,韩国理应首先行使刑事管辖权。但他同时补充道,即便该嫌疑人已取得韩国永久居留资格,中方仍基于国籍管辖原则保有一并行使管辖的权利。

图片说明:嫌疑人郑昌盛
监控录像捕捉到郑昌盛身着被害女子的白色连衣裙,意图制造对方自行离开的假象。

受害者家属辩护律师谈亲密关系对量刑的影响
针对嫌疑人郑昌盛在审讯中所陈述的——他与被害人存在恋爱关系,且自称系遭受对方"胁迫"才铤而走险——这两点因素是否会左右最终判决结果,臧梵清回应称,参照中国的司法惯例,韩国法庭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同样会综合权衡犯罪起因、案发情境、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等自由裁量要素。
他进一步解释,倘若案件被定性为"因情侣间的争执、分歧或情感纠葛"所致,且被告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恶性表现,那么在理论上可作为酌情减轻处罚的一个参考维度。但该因素的减刑效力极为微弱,一旦案件中涉及蓄意策划、手段极度残暴(例如分尸、焚烧遗体)、毁灭证据等行为,这种关系背景便会被彻底冲淡,甚至可能因"在信任关系中施以极端暴力与背叛"而被反向认定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臧梵清还对"被害人有过错"这一抗辩理由(即所谓"被害人威胁")进行了剖析。他指出,在韩国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过错"虽亦属可影响量刑的自由裁量事项,但其认定标准极为严苛。韩国法院通常要求满足三项条件:其一,所谓的威胁须具备真实性、明确性和即时紧迫性;其二,该威胁与被告人的杀人举动之间须有直接因果链条;其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一时冲动下的应激反应",而非"事先谋划的报复"。
就本案而言,嫌疑人出于保住教师职位的目的而动手,其本质驱动力是自我保护与利益维系,距离"面临紧迫威胁时的本能反应"相差甚远。
臧梵清总结道:"在韩国司法语境下,凶手所谓的'男女朋友身份'及其'遭威胁'的说辞,非但不能充当减轻刑罚的保护伞,恰恰会因其行径的极端残忍与动机的极度自私,成为法庭作出最重刑罚裁定(包括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关键依据。"
图片说明:遇害中国女生的照片
理性审视引渡操作中的多重现实困境
臧梵清介绍,"我方承接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后,已完成在国内提交刑事控告文书的全部流程,并将家属希望促成引渡的意愿完整函告中国驻釜山总领事馆。""我们坚定不移地全力推进引渡工作,同时也务实地认识到引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障碍。"
他逐条梳理了这些障碍:其一,依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项,当被请求国已对涉案人员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时,该国有权拒绝引渡请求。属地管辖是国际法中公认的准则,韩方法律上享有裁量性的拒绝权限,这是当前最突出的现实壁垒。需要厘清的是,此处措辞为"可以拒绝"而非"必须拒绝",条约文字上尚存一丝理论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国既已收押嫌疑人并开启本土追诉程序后,主动将人交出的先例极为罕见。

其二,韩国在实践中已停止执行死刑。(若中韩双方进入引渡协商环节)韩方极大概率会在谈判中附加量刑方面的前置保障条款(例如承诺"不适用死刑"或"不实际执行死刑"),而这可能与家属期望严惩罪犯、伸张正义的心理预期产生实质性的张力。
其三,本案所有犯罪行为均在韩国领土范围内实施,《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四项同样赋予韩方以"犯罪地在被请求国境内"为由行使拒绝引渡裁量权的法律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嫌疑人仅拥有韩国永久居留身份,并非韩国公民,因此条约中关于"不得引渡本国国民"的限制条款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韩方享有在先的刑事管辖权与审判权
红星新闻另就此案涉及的韩国死刑制度及嫌疑人引渡问题,采访了中韩两国各一位律师进行深入解读。
韩国北斗七星律师事务所的林斗炫(音译)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专访时首先表示:"谨对不幸罹难的年轻生命表达最深切的悲痛,也向承受巨大痛苦的家属致以诚挚的抚慰。"
谈及韩国的死刑制度,林斗炫指出,韩国《刑法》确将死刑列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种之一,法院在法律上具备宣告死刑的职权。然而,自1997年12月以来,韩国已全面中止死刑的实际执行,在国际分类中被归入"事实废除死刑国家"之列。针对单独一起谋杀案件判处死刑的概率微乎其微,即便法院作出死刑裁决,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得到落实。
此外,关于能否将嫌疑人遣返中国惩处的问题。林斗炫援引刑法中广泛认可的"属地管辖原则"指出,本案犯罪地点位于韩国境内,韩国司法机关据此依法享有排他性的优先刑事管辖权和审判权。结合《引渡法》及相关司法判例,鉴于本案全部犯罪行为均发生在韩国领土之上,嫌疑人必须在韩国完成审判并执行完毕全部刑罚。
林斗炫同时特别强调:"据我了解,依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下罪行的,纵使已在所在国经历了完整的司法程序并被判处刑罚,中国司法机关依然保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他接着说,"换言之,待嫌疑人在韩国完成审判及服刑之后,中方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据本国法律及案件具体情况,对其另行提起刑事诉讼并追究责任,这在法理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万淼焱律师则补充道:"遵循属地管辖优先的基本法则,韩国当然应率先行使刑事管辖权。但即便嫌疑人取得了韩国永久居留资格,在就医、入学、求职等社会生活层面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甚至能够参与地方层级的选举投票,这种'准国民待遇'并不能延伸至刑事司法与引渡领域。因此,中国基于国籍管辖原则仍然享有一并管辖的权利。"